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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时间:2019-12-11 15:4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精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11日起调整为1720元。依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相应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各档次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即1204元/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即1290元/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即1376元/月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即1032元/月

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表

2.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26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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