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社局、工信局、商务局,福州高新区人社局、经济发展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2019〕2号)提出的“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经市、县(市)区经济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以下简称“受影响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安全政策(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
2.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中净裁员率按照2019年全年平均月净裁员率(以参保职工数计算)低于我市201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4.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10%以上。
6.积极采取措施稳岗(提供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7.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认定和补贴程序
1.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工信、商务等经济部门对照认定条件第5、7项(其中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需与属地税务部门核实),提出本地本系统受影响企业名单,分别报市级工信、商务等部门审核后,由市级工信、商务等部门报市级人社部门汇总。
2.市级人社部门收到名单后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人社部门审核企业是否符合上年度末未裁员或少裁员条件,并按照税务部门传送的企业明细缴费数据认定企业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发改、生态环境、应急部门负责认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安全政策。
3.市级人社部门汇总会审部门意见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剔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同时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形成我市受影响企业名单,并通知名单内企业。
4.受影响企业收到通知后,根据企业自身意愿向市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2019年12月底前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企业,视为自愿放弃申请本年度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资金。
5.市级人社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市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三、其他要求
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承担认定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完善操作指南,缩短办理时限,从企业申请到审核通过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要深入企业、产业园区等,多方位、多渠道开展宣传。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优化办理流程,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商务局
2019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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