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社保经办机构: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闽人社办〔2017〕222号)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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