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1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予以适当调整。
一、工伤保险参保单位2015年至2016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超出本单位缴费总数的7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工数(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伤人员)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0.45%以上的,向上浮动一个档次。
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2015年至2016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低于本单位缴费总数的4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工(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伤人员)数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0.2%以下时,向下调整一个档次。
三、201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浮动费率连续上、下浮动两个档次的不再调整。
四、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参保的企业不参与今年的费率调整。
五、一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保持0.2%,不做下浮调整。
六、不符合本通知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变。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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