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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时间:2016-08-04 10:14

  各相关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201311日至20131231日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予以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伤保险参保单位20142015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超出本单位缴费总数的7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工数(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伤人员)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0.45%以上的,向上浮动一个档次。

  2.工伤保险参保单位20142015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低于本单位缴费总数的4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工(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伤人员)数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0.2%以下时,向下调整一个档次。

  3.一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保持0.2%,不做下浮调整。

  4.不符合本通知第1点、第2点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变。

  5.本通知自201681日起实施。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725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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