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予以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伤保险参保单位2014至2015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超出本单位缴费总数的7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工数(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伤人员)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0.45%以上的,向上浮动一个档次。
2.工伤保险参保单位2014至2015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低于本单位缴费总数的4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工(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伤人员)数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0.2%以下时,向下调整一个档次。
3.一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保持0.2%,不做下浮调整。
4.不符合本通知第1点、第2点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变。
5.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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