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29号)、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关于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性补缴和中断补缴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劳险局〔2008〕54号)精神,我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标准由原来的688.5元/月调整为743.70元/月(57208÷12×60%×26%),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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