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工程项目内部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局局务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5月11日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工程项目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及局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工程项目指我局及局属单位各类基建、装修、修缮、系统集成和网络工程类等项目。资金范围为单项5万(含)以上至3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招标投标组织及职能。成立福州市科技局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监督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局计财处分管领导、机关纪委、计财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计财处为统筹招投标工作的职能部门,机关纪委监督。
第四条 招标形式。分为内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则上采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五条 招标过程:
1、项目立项。招标单位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在项目资金落实或资金来源落实的情况下,向主管局提出招标项目申请报告,经局计财处,招标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局务会、党组会研究同意等后,方可进行招标。
2、预算编制工作。招标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造价咨询机构中进行预算编制。
3、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机关纪委监督,计财处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库或福州市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库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单位与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4、中标结果报告。计财处应提交中标结果报告,机关纪委备案,并在局务会、党组会上汇报工作。
5、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合同价款。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号)执行。
第七条 建筑工程项目在竣工后均需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决算审核与预算编制不应由同一家造价咨询机构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条款若与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矛盾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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