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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时间:2023-12-11 15:59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并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我省在全国率先颁布《条例》,对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回应新时期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关于保护合法权益的期盼,实现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适时对《条例》进行修改。本次修改重点突出三个方面:一是突出福建特色,将我省传承弘扬福建企业家精神和“晋江经验”、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最新实践成果上升为地方立法;二是突出解决问题,聚焦企业产权保护、信用修复、款项支付等痛点堵点,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三是突出与时俱进,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删除。 

  主要修改内容:扩大适用范围并体现福建特色。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纳入调整范围;将传承弘扬福建企业家精神,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写入条例。优化各类环境。增加持续优化政务环境相关规定,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明确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并在制定规划和政策、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开展合作、授信融资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企业代表组织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工商联、企联、行业协会、商会等在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方面的五项职责。强化涉企保护。在财产权保护方面,增加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等,并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机制,完善资金审核制度;在经营自主权保护方面,增加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利影响的相关要求;在司法保护方面,增加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要求,以及依法查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规定,并对依法惩处民企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利益犯罪作出规定。强化信用建设。增加政务诚信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涉企信用信息管理,增加明确失信认定、惩戒和异议核查的基本程序以及信用修复机制的相关要求。强调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增加对新闻媒体报道的要求,规定不得通过媒介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福州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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