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江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了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我区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加快“数字台江”建设,台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台江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布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推动我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升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将发挥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办法》的政策依据、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
2、《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
3、《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榕政综〔2019〕317号)
二、主要内容
1、《办法》共7章31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定义、数据登记汇聚、数据共享、数据安全、监督保障、责任追究等。
2、《办法》规定“政务数据”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3、《办法》明确规定,台江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区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区大数据管理局为承担本区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管理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其他政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依法依规登记政务数据目录、采集处理、更新维护政务数据,开展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并配合区大数据管理局做好开放工作。
4、《办法》明确规定,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由市大数据委建设,本区不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当迁移到统一的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5、《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政务数据编制、更新、汇聚要求,当政务部门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时汇聚时,应确保汇聚期限满足数据共享应用的实际需要,并报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由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向市大数据委备案。
6、《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对政务数据共享的原则、载体、类型、使用要求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规定各政务部门应当通过全市政务数据以及省级汇聚共享平台发布的上级共享数据;二是要求各政务部门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不准确数据。
7、为加强对共享数据的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强调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是由管理制度,加强保密审查,区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政务数据管理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定期开展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并组织演练,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8、《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从四个方面加强了政务数据管理的监督措施:一是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上级下发的考核方案,组织开展政务数据考核工作;二是政务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确定分管领导、日常管理人员以及联系方式。三是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务数据的质量安全、共享开放程度定期开展调查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四是可以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政务数据治理工作,确保政务数据质量。治理工作中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技术监测等手段,确保政务数据安全。
9、《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各政务部门在开展数据的相关管理活动中不能违反的八种情形,以及责任追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