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尾区支持物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推动马尾国家级物联网产业基地建设,我区于2017年出台了《马尾区支持物联网产业发展五条措施》(榕马政办〔2017〕126号)(以下简称《五条措施》),支持物联网产业和企业发展。鉴于原《五条措施》已到期,为更好在“十四五”期间推动我区物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延展物联网产业链条的深度和广度,实现产业的集聚发展,特制订本扶持措施。
2.制定依据:本政策制定参照《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七条措施》(榕政综〔2018〕140号)、《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福州市抱团参展开拓省外市场项目计划的通知》(榕工信运行〔2021〕13号)、《福州市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融合应用的若干措施》 (榕政综〔2020〕10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121号)等多项政策作为依据。
二、制定过程
该政策由福州市马尾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起草,2021年12月1日,形成《马尾区支持物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以下简称“《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后征求了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物联网中心和各园区等相关单位意见;并请局法律顾问单位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对《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出具了法律审查、修改意见;2021年12月30日,区工信局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扶持措施》(修改稿);2022年1月27日,区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扶持措施》(送审稿);3月15日,区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未发现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形;3月16日,区政府召开管政常务会研究通过《扶持措施》。
三、主要内容调整情况
《扶持措施》将原物联网《五条措施》中成效较好的支持产业集聚、鼓励开拓市场等条款进行保留并优化;同时为更好地支持企业产品与服务创新,发掘物联网企业优秀解决方案,推动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多样化,对支持应用示范进行优化补充,并增加了平台适配补助条款;删除了部分实施成效不足、申报企业少,与市、区后期出台的政策有重叠的部分条款。《扶持措施》包含了支持产业集聚、鼓励开拓市场、支持应用示范三项主要条款内容。
(一)保留并优化条款
1.支持集聚发展:一是租金补贴。将原《五条措施》中的产业载体入驻扶持进行优化,增加企业税收缴交条件,并对补贴次数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即“支持物联网相关企业向马尾落地集聚,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350元/平方米的,可享受租金补贴(不含关联企业)10元/平方米/月;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700元/平方米的,可享受租金补贴(不含关联企业)20元/平方米/月。每年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租金金额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在本扶持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累计享受奖励次数不超过三次。”二是落地奖励。将原《五条措施》中的企业落地奖励条款申报条件进行修改,即“新引进(含注册)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联网企业”。
2.鼓励开拓市场:一是协作发展奖励。将原《五条措施》中的协作发展奖励条款增加“不含关联企业”的申报条件,结合近年来的申报情况,调整申报条件,将累计年采购额从原500万调低到300万元(含),进一步拓大惠企面。二是抱团参展扶持。将原《五条措施》中的抱团参展补助条款增加单家企业年展位费补助上限;参考市级同类政策补助标准,将牵头单位的组织管理费补助比例从10%提高至20%,并限定参展企业单次补助上限10万元,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展会范围作出更为详细的限定,即“全国性、行业性展会(物联网相关主题展会)”,补充“牵头单位必须在参展前一个月向区工信局报备参展计划”。
3.支持应用示范-建设示范工程:修改原《五条措施》中的建设应用示范样板区条款,将原先较难界定的申报条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变更为“入选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数字应用场景项目”,增加运营商申报主体,补助上限不变。
(二)新增条款
1.支持产业集聚-融资保障。为了解决轻资产物联网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拓宽企业筹资渠道,新增融资保障条款,参考市级相关政策,用活国企资源,鼓励区属国有企业积极融入和参与培育壮大物联网产业,通过成立专项投资基金、合资投资企业等模式与优秀物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形成产业合力。
2.鼓励开拓市场-平台适配补助。为了鼓励区内物联网企业上云上平台,拓宽市场渠道,新增平台适配补助条款。支持区内企业参与物联网龙头企业的平台对接适配,对完成鸿蒙适配(产品获得开源鸿蒙商业发行版认证证书)并联合推广销售的企业,按实际适配和推广费用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删除条款
因政策重叠、配套政策调整、实施成效不足等原因,拟删除原《五条措施》中的吸引人才集聚、强化平台支撑、提升发展奖励、招投标配套奖励、大型活动专项支持、服务机构入驻奖励、省市平台配套奖励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