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尾区双创示范中心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8-24 14:08 来源:马尾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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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园区:

    《马尾区双创示范中心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

马尾区双创示范中心扶持政策(试行)

为创建国家级众创空间,树立区域双创示范标杆,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马尾区双创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1.示范中心运营机构与注册在示范中心,缴税关系隶属本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征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设立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的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中心企业”)。

2.企业属于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区内扶持产业范畴。

二、扶持政策

(一)运营机构奖补

示范中心(包括其内设众创空间、孵化器)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资质认定,以及内设的市级众创空间通过年度考核的,其场地运营机构可享受相应奖补。

1.认定奖补

1)示范中心内设众创空间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区政府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区政府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20 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区政府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示范中心(包括其内设众创空间、孵化器)获得市级(含)以上荣誉或资质认定,所获上级奖补由管理方与运营方共同协商后,将确定的奖补款项纳入“双创基金”进行管理。

2.考核奖补。示范中心内设的市级众创空间按建设标准及规定,接受市级年度考核,区政府按考核结果,给予运营机构如下奖励:合格(60-75分)的,奖补10万元;良好(76-85分)的,奖补15万元;优秀(86分以上)的,奖补20万元。  

在运营期间,若示范中心内设市级众创空间被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含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则上述市级年度考核的奖励额度为:合格(60-75分)的,奖补20万元;良好(76-85分)的,奖补30万元;优秀(86分以上)的,奖补40万元。

(二)入驻企业奖励

示范中心企业享受示范中心关于税收、融资、项目、人才、强链补链等优惠政策,以及运营机构提供的财务、法务、人资、政策解读、导师培训等免费服务。

1.税收奖励。示范中心企业在本区缴交的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其区级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16%与增值税20%)的70%,按照“谁缴谁受益”的原则,直接奖励示范中心企业;另区级留成部分的30%纳入“双创基金”进行管理。

2.融资奖励。鼓励示范中心企业和入驻创业团队引入社会资本,促进资本与项目的对接。完成引入入驻马尾基金小镇基金创业投资的,按当年度引资(实际到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家;通过其它渠道获得资本投资的,按当年度引资(实际到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家。融资奖励经费从“双创基金”中列支。

3.项目扶持。优先推荐示范中心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区本级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单列一定额度与指标,给予示范中心企业研发项目扶持,具体以发布的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为准。

4.人才扶持

1)鼓励示范中心企业和入驻创业团队参加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分别按省内2000元/团队、省外3000元/团队的标准予以补贴。示范中心企业或入驻创业团队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985”“211”院校主办的创业创新大赛名次的,按名次予以每团队2至4万元不等的奖励,具体以发布的年度通知为准。入驻企业在创业创新大赛的参与补助和获奖奖励经费从“双创基金”中列支。

2)创新不问“出身”,奖励不唯“学历”,对示范中心企业或入驻创业团队获得国家级创新大赛一、二等奖的领衔获奖人员,或获得风投实际到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报区委人才办认定为区级人才后,享受区内相应人才优惠政策。

5.强链补链奖励

1)示范中心企业与区政府部门或区内企业发生业务交易的,按当年度实际交易额(以交易合同、转账凭证、增值税票据等为依据)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家。

2)示范中心企业引进带动一批创新性强、市场潜力大的成果转化入区,或承接区内企业技术外包等服务的,按当年度实际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须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0.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

强链补链奖励经费从“双创基金”中列支。

三、其它事项

1.本扶持政策中的“双创基金”由“管理方与运营方协商确定的上级奖补款项”与“区级留成部分的30%”共同组成,统筹用于融资、人才、强链补链等奖励经费的支出,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进行贴补。“双创基金”的使用由区发改局结合实际予以实施。

2.企业申报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应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3.区发改局对示范中心企业实行备案制,原区内企业注册地申请迁入示范中心的,提交区发改局研究议定。

4.本政策试行三年,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变化的,按相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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