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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4年1月19日)
时间:2024-01-19 17:02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4119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福州港琯头对台贸易码头扩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119-2024126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87337830

  传  真:0591-87337830

  通讯地址:福州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001

 

项目

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州港琯头对台贸易码头扩能改造工程

连江县

福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琯头分公司

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小长门作业区,码头靠泊等级由3000吨提高到5000吨,年吞吐能力保持20万吨不变。本次扩能改造调整后仍以运输散、杂货为主,货种与扩建前保持不变。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1)废水:完善码头作业区内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工作人员生活污水收集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用槽罐车运送至琯头镇粗芦岛污水处理厂处理;码头地面冲洗水、车辆冲洗水经沉淀池收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回用,对码头平台的孔洞实施封堵,严禁码头地面冲洗水、车辆冲洗水通过孔洞直接排入闽江口海域;在码头平面后方设置不小于15m3雨水沉淀池,初期雨水经汇集后排入后方雨水沉淀池,经静置沉淀后回用于港区道路喷洒及绿化用水,不外排;机修含油废水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船舶污水按照《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交海发[2007]165号)要求执行,严禁直接排入陆域、水域;船舶生活污水需由自带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在海事部门规定的海域排放,不得随意排放;未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船舶,其生活污水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收集处理。(2)废气:通过货物洒水、雾炮机喷水等措施减少卸货、堆存过程中粉尘产生。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限值。(3)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港区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敏感目标应执行《声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4)固体废物:按规范分类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要求,转移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相关规定要求;餐厨垃圾及废油脂统一收集后由相关单位统一清运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5)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完善港区三级风险防控体系,严格做好突发环境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杜绝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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