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原东部2号农民新村安置房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经研究,同意将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樟岚村一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原东部2号农民新村安置房”项目。
本批复项下宗地面积为22580平方米(约合33.87亩,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1:500地图),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安置房),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住宅用地7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其建设应符合福州市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及文物保护等要求,并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有关手续。有关土地使用要求,应按你局与福州市鼓楼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5010020191125X095)的约定执行。
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