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法庭及福州法庭二次装修项目(施工)-变更公告

日期:2024-04-09 00:00 来源: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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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法庭及福州法庭二次装修项目(施工)
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E3501000102802137001
各投标单位: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法庭及福州法庭二次装修项目(施工)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充通知
1、招投标监督机构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 0591-83355860更改为:联系电话: 0591-87822105。
2、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更改为: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在承包人出具履约担保后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后90日止。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支付担保形式为工程担保。
3、删除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 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
项34.2.12“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有效性的复函》(闽建办许函[2017]10号)、住建部于2010年8月印发《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其中规定:“鉴于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开展,本着简化、高效的原则,从方便个人、企业和基层考虑,经研究,决定暂不开展延续注册工作,原注册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目前住建部仍未开展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和延续注册工作,依据建市施函〔2010〕80号文件精神,不论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印章上记载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或是否参加过继续教育,在新规定要求出台前,其注册证书和印章均有效。”条款内容。
4、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 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7项及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中履约担保形式更改为:投标人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之一。现金及银行保函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3]29号的规定,工程担保及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5]29号文、闽建筑〔2018〕19号文和闽建筑〔2021〕16号文的规定。履约担保以现金形式递交的,应由承包人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承包人账户所在银行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用工程担保保函形式递交的,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约定,选择具有相应担保能力的工程担保公司,切实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承包人选择具备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递交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若为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的,承包人应对履约担保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承包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并处罚如下:①处罚违约金10万元;②重新提供履约担保必须以现金方式提交;③发包人如实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记录。
5、本项目招标控制价重新发布,请各投标人及时通过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https://fzztb.fzsggzyjyfwzx.cn/)的本项目补充通知附件免费下载最新电子招标文件(zbf格式及PDF格式)、造价资料,并采用更改后的招标文件(zbf格式及PDF格式)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具体详见附件。最新版本的电子招标文件、造价资料由已报名的投标人后台获取用于投标,否则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6、本项目联合体成员盖章可由联合体成员加盖单位实体公章后扫描上传,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单位公章。
二、答疑
1、问:招标人未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请招标人予以提供,谢谢!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第5点。
 
本补充通知文件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文件为准。
 
 
招标人: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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