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福州市地震系统地震应急指挥部
2.2各县(市)地震办的应急职责
2.3福州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
3地震事件分类
3.1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类
3.2其它地震事件的划分
4响应机制
4.1地震灾害应急I级响应
4.2地震灾害应急II级响应
4.3地震灾害应急Ⅲ级响应
4.4地震灾害应急IV级响应
5响应措施
5.1震情速报
5.2应急信息传输与发布
5.3紧急救援
5.4现场监测
5.5震情趋势研判
5.6灾害调查与评估
5.7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
5.8应急结束
6部署与处置
6.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
6.2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
7其他地震应急
7.1临震应急
7.2强有感地震应急
7.3海域地震应急
7.4相邻地区地震应急
7.5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应急
8应急保障
8.1救援队伍保障
8.2应急指挥保障
8.3技术、装备和通信保障
8.4避难场所保障
8.5应急供电保障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2奖惩
9.3市人口密集地区
9.4预案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更好地履行地震部门的职责,依法、高效、科学、有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福建省地震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和《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地震系统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发生涉及福州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按需支援、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市地震局在省地震局和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部署地震应急工作。灾区市、县(市)地震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市、县(市)地震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福州市地震系统地震应急指挥部
福州市地震系统地震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地震系统地震应急工作,保证地震应急工作中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当《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启动时,指挥部同时履行福州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局长任地震系统总指挥,副局长任地震系统副总指挥。成员由局办公室、局监测应急处、局震防法规处、福州市数字地震台网中心和各县(市)地震办人员组成。
2.1.2指挥部应急指挥场所
指挥部应急指挥场所设在市地震局应急指挥中心。
2.1.3指挥部职责
(1)决定全市地震系统应急状态的起始和终止,根据震情发展决定地震应急类型和级别。
(2)迅速取得地震三要素,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提出相应的对策。配合省地震局加强对震情的监视,及时汇总、分析地震监测资料,努力做好地震趋势判断。经省地震局和市政府同意后,向各县(市)、区通报地震趋势意见。
(4)保持与市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地震办的联系,了解、汇总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情况。
(5)决定地震现场工作队规模,确定地震现场工作队队长,配合省地震局或独立承担地震现场调查工作。
(6)协助市委宣传部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强化宣传教育;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地震新闻发布会。
(7)承担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8)决定全市地震系统地震应急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2.1.4地震系统总指挥职责
负责市地震系统地震应急的领导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工作;决定启动地震系统的应急级别。总指挥不在岗时,由副总指挥替补任总指挥。
2.1.5地震系统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做好地震系统的应急工作,负责领导监测预报、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地震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领导现场应急工作和对外协调工作。当副总指挥不在岗时,由总指挥指定人员负责。
2.1.6 指挥部其他成员职责
(1)局办公室
及时联系各县(市)地震办,负责收集和汇总全市震情、灾情信息,协助地震台网中心编印《震情简报》,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省地震局震情值班室、应急值班室或震防处,可根据已掌握的震情、灾情回答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询问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期间全市的防震减灾新闻报道,负责新闻文稿的审查、编制、印发;编制市地震局政务网和公众网上有关震情、灾情信息图文;负责回答来自社会各界的地震咨询和应急响应咨询;接待新闻记者,协助市委宣传部组织指挥部新闻发布会;负责接待莅临指导的上级领导。
(2)局监测应急处
及时召开震情会商会,配合省地震局拟定地震趋势判定预报意见;负责联络省、市、各县(市)地震救援队伍,汇总参加应急人员名单;根据总指挥指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负责应急工作总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震害损失评估工作;负责指导各级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负责组织指导县(市)地震办的应急工作,保持与县(市)地震办的联系。
(3)局震防法规处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震害预测和震害损失评估工作,会同建设等部门对现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震区政府和地震办平息地震谣传。
(4)福州市数字地震台网中心
按规定完成震情速报;负责收集、汇总各种地震前兆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局领导汇报;负责编发《震情简报》;做好全市应急期间监测预报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各台站的各种地震前兆信息,配合省地震局拟定地震趋势判定预报意见。
局各科室人员到岗后,要根据本预案及岗位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应急期间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2 各县(市)地震办的应急职责
(1)各县(市)地震办按规定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后,应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本辖区的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房屋破坏情况及地震次生灾害等)、社会影响等情况,及时报市地震局。
(2)震区及周边受影响的县(市)地震办震后要迅速开通灾情、震情信息通讯传输设备;迅速向本辖区灾情速报网点和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了解灾情、震感、社会影响情况,及时汇总并向市地震局和地震现场工作队汇报;震后迅速派出现场人员落实宏观震中,调查灾情;做好上级地震现场工作队到达前的准备工作,并向当地政府通报地震现场工作队队长和人员组成,做好地震现场工作队与当地政府的协调联络工作;负责指导启用本辖区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落实地震现场工作队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震区的防震减灾宣传报道,做好地震谣传的平息工作。
2.3福州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
2.3.1现场工作队职责
按照地震现场工作要求做好地震现场调查,并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最新情况;协助省地震局现场工作队进行震情监测、宏观烈度调查、地震科学考察、灾害损失评估、建筑物安全鉴定、地震现场的新闻宣传工作;做好现场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提出灾区重建规划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参与重建规划工作;提出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建议;协同震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各项工作;编制现场各项工作报告和总结报告。
2.3.2现场工作队组成
地震现场工作队队长及组成成员由总指挥视震情、灾情而定。
2.3.3现场工作队工作期
I 级响应:工作期一般为30天。
II级响应:工作期一般为14天。
III级响应:工作期一般为10天。
IV级响应:工作期一般为5天。
地震现场工作队人数和工作期可视震情、灾情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3 地震事件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
3.1 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类
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4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福州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福州市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及以上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至299人,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福州市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5.9级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6.0级~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至49人,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福州市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4.9级地震,或者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5.0级~5.9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福州市非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4.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其它地震事件的划分
其它地震事件包括强有感地震事件、地震谣传事件和海域地震事件及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1)强有感地震事件
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福州市辖区内的3.0级~3.9级地震,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工程场地发生有感地震,及外地发生地震造成福州市境内大范围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2)地震谣传事件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出现地震谣传,对福州市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3)海域地震事件及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在海域发生的地震事件及福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以外的7.0级以上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震事件。
4响应机制
4.1地震灾害应急I级响应:我市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及以上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和周边地区100公里以内的7.0级及以上地震。
4.2地震灾害应急II级响应:我市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5.9级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和周边地区100公里以内的6.0级~6.9级地震。
4.3地震灾害应急III级响应:我市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4.9级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和周边地区100公里以内的5.0级~5.9级地震。
4.4地震灾害应急IV级响应:我市非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4.9级地震、强有感地震、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事件和台湾及台湾海峡对我市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强震。
上述震级以福建省地震局测定的震级为准。对于某些影响超出相应应急级别的地震事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地震应急级别。
5 响应措施
地震发生后,地震系统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5.1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台网中心值班人员应在15分钟内将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报告市政府和相关部门。
5.2应急信息传输与发布
市数字地震台网中心值班人员在地震发生后立即报告总指挥,保证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市数字地震台网中心在地震发生后,根据地震应急信息手机短信约定,以最快速度立即发出地震应急信息。
地震应急信息代码约定如下:
I级响应为“11111”。
II级响应为“22222”。
III级响应为“33333”。
IV级响应为“44444”。
其中I、II、III级应急响应由福州市数字地震台网中心根据震级快速判定;IV级应急响应由市地震局领导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接到地震应急短信后,所有地震工作人员应立即赶到办公室,其中IV级响应可根据实际只安排当天值班领导、各处室负责人和值班工作人员赶赴办公室。人员就位后按各自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程序及各人的职责开展工作,服从临时调遣。
5.3紧急救援
市地震局根据地震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分析和预估震情、灾情信息,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协调地震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搜索和救援行动。
5.4加强现场监测
配合省地震现场工作组开展地震现场监测,恢复灾区遭破坏的测震、强震和前兆等台站的观测能力,布设流动观测台(网)等工作。
5.5研判震情趋势
协助省地震局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情况,开展震后趋势分析,组织震情会商,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协助灾区做好余震防范。
5.6灾害调查与评估
现场工作队应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震情、灾情和社情的收集和速报,同时进行震情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科学考察,受震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等工作。
5.7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
局办公室和局震防法规处应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开展地震应急宣传工作,主动发布应急工作成果;协助市委宣传部积极协调安排媒体采访报道,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地震谣言、传言的应对工作。
5.8应急结束
根据震情发展和震情趋势判断结论,由指挥部适时决定终止应急状态时间;各部门做好应急工作总结、资料审核归档和应急经费审计,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6部署与处置
6.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
6.1.1市地震局应急处置
市地震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应立即赶到办公室,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局根据快速测定的地震速报参数,迅速组织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向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和应对措施建议。
市地震局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后,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1)协调地震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同时派出现场工作队开展受损台站恢复和流动监测、灾害调查、现场宣传等工作,根据需要配合省地震局开展烈度评定、灾害评估等工作。
(2)指导县(市)地震办迅速开展灾情收集等前期处置工作。
(3)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上报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
(4)加强震情监视,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措施。
(5)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信息。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和舆论引导,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及时应对地震谣言、传言。
(6)参与地震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的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协调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和舆论引导。指导灾区各县(市)地震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信息发布、舆情监控、地震谣传应对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7)承担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提出需要支持解决的事项。
6.1.2 灾区县(市)地震办应急处置
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震情,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迅速开展灾情、社情收集和核实工作,向上一级地震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在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市地震局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1)积极协调本区域地震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人员搜救。
(2)组织宣传防震、避震知识。
(3)提供本行政区区划图、交通图等基础图件,受灾地区人口数量、密度等有关数据。
(4)做好与本级政府的协调沟通工作。
(5)协助做好地震系统现场后勤保障工作。
(6)做好地震谣传应对。
6.2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III级响应和IV级响应)
6.2.1市地震局应急处置
市地震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应立即赶到办公室。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预评估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受灾县(市)区政府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组织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视情况启用应急通讯。
市地震局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后,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1)派出市地震局现场工作队,组织开展流动监测、灾害调查、现场宣传,根据需要配合省地震局开展烈度评定、损失评估等工作。
(2)指导县(市)地震办迅速开展灾情收集等前期处置工作。
(3)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上报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
(4)快速评估地震灾害,及时产出各类重要基础信息和图件、图表。
(5)视情协调市地震救援队开展人员搜救。
(6)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7)协助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应对地震谣传。
(8)根据需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2灾区各县(市)地震办应急处置
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震情,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迅速开展灾情、社情收集和核实工作,向上一级地震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视情协调县(市)地震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人员搜救,组织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做好地震谣传应对,提供本行政区基础图件、有关数据等资料做好与本级政府的协调沟通,协助做好现场后勤保障工作。
7 其他地震应急
7.1临震应急
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市地震局和各县(市)地震办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及时了解并上报相关情况,向本级党委及政府、上一级地震部门提出临震应急响应对策建议;协调本级地震救援队做好紧急救援准备;开展防震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宣传。
市地震局应作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联系相关部门确保应急物资、人员、装备到位;协助市、县政府检查、落实应急准备工作;协助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准备工作,采取措施保护各类生命线工程,预防地震次生灾害发生;协调有关部门,检查、落实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确定疏散通道,动员、疏散民众,组织地震志愿者队伍做好参加抗震救灾的准备;加强震情值班,每天应有一名领导带班,全市地震系统人员手机24小时开通,保证联络畅通;加密监测和宏观前兆观测;加强震情监测和短临预报跟踪工作,加强与省地震局、周边地震部门的资料交流;组织有针对性的防震减灾宣传。
各县(市)地震办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联系相关部门确保应急物资、人员、装备到位;协助市地震局对县政府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加强震情值班,所有工作人员保证手机24小时开通,保证与省、市地震局的联络畅通;加密监测和宏观前兆观测;组织有针对性的防震减灾宣传。
7.2 强有感地震应急
对于人口稠密的城区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工程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的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县(市)、区,由市地震局协助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相关工作人员立即收集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并以最快速度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同时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稳定社会工作。视情组织震区宣传防震、避震知识。
7.3 海域地震应急
当本省海域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海域设施、船舶等破坏或影响陆地时,市地震局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趋势研判,做好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有关市、县(市)地震部门迅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报海域地震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信息发布。
7.4 相邻地区地震应急
当我市相邻地区发生、并且波及我市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市地震局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按照地震灾害响应机制相应级别实施应急,县(市)地震办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灾地区的震情和灾害损失情况;协调本级地震专业救援队做好支援灾区的准备;根据市地震局的要求及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派出地震专业救援队支援灾区。
7.5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应急
福州市辖区内受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影响时,市地震局和县(市)地震办要及时组织力量,检查本区域受地震影响情况,并及时上报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并协助地方做好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社会稳定工作。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当台湾地震波及我市造成成灾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响应机制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7.6 地震谣传应急
当我市出现地震谣言、谣传,并迅速扩散、传播,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启动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
市地震局第一时间开展应急行动,立即组织平息地震谣传工作组,组长及成员由总指挥确定。工作组应立即开展相关工作:立即召集会议进行会商,分析谣传产生的起因、背景条件和对社会影响情况;及时向省地震局、市政府上报谣传和辟谣情况;决定采取的措施、对策和平息谣传工作队的规模、行动方案,确定领队和成员名单;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派出专家进行协助;组织适时、有针对性的防震减灾宣传;必要时,协助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依法查处造谣者并公布真相。根据平息地震谣传工作队报告、地震谣传的发展和影响程度,适时决定终止本应急程序。
各县(市)地震办立即响应市地震局下达的应急任务,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谣言传播情况,及时向省地震局、市地震局及当地政府上报谣传和辟谣情况;协助省、市地震局分析谣传产生的起因、背景条件和对社会影响情况;必要时请求省、市地震局派出专家进行协助;组织适时、有针对性的防震减灾宣传。
8 应急保障
8.1救援队伍保障
市地震局成立地震现场工作队,各县(市)地震办视情况成立地震现场工作队或派员参加市地震局队伍;市地震局及各县(市)地震办应大力推进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装备,优化人员配备,加强培训及实战演练,增强应急快速反应能力。
8.2应急指挥保障
市地震局、县(市)地震办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技术、装备和通信保障
各部门要根据应急职责和分工准备相应的装备及材料,配合一定的现场工作队装备,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各部门所属应急装备、仪器、设备,要经常维护,始终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应急的需要。
所需设备、仪器本着平震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统筹使用。
市地震局应常备下述主要应急装备及有关资料:
(1)应急通讯工具:为确保及时、准确传输震情应急信息,采用移动通讯的手机作为地震应急通讯工具。全市地震系统应急人员的手机,要保证 24小时开机。
(2)应急通讯录;办公室负责编印《福州市地震应急通讯录》。应急通讯录的主要内容有:市地震局地震各部门人员的手机、办公电话和住宅电话;各县(市)地震办负责人及值班室电话;福建省地震局地震相关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的手机和办公电话;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各大新闻媒体值班室电话;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室电话号码;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及政府值班室电话号码;各乡镇、街道防震减灾助理员电话。
(3)便携式计算机2台(内置相关软件及应急通讯录,我市的基本背景资料、1:5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无线上网设备),便携式气象仪1台,数码摄像机1台,数码相机1台,手持GPS定位仪2台,罗盘、计算器、望远镜、铁锤、卷尺、手电筒、应急灯、记录本、坐标纸、背包、帐篷、睡袋、防潮垫、应急炊事用品等若干;
(4)便携式传真机一台,对讲机3对;
(5)现场应急宣传材料(挂图、小册子、VCD片等);
(6)中国地震烈度表、宏观调查表格、宏观观测点资料;
(7)重点工程、重要企业、重大次生灾害源等数据库资料;
(8)现场工作文件和资料:GB/T 18208系列标准《地震现场工作第1部分:基本规定》、《地震现场工作第2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地震现场工作第3部分:调查规范》、《地震现场工作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
各县(市)地震办要根据地震应急的实际情况,准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8.4避难场所保障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市地震局及各县(市)地震办要结合本辖区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际,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信息收集整理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和演练指导工作。
8.5应急供电保障
市地震局配备发电机,保障台网中心及应急指挥系统用电,每月例行维护启动一次;局各处室配备应急灯具及移动电源,保障应急工作开展。
各县(市)地震办根据实际情况保障本办应急供电。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地震局监测应急处会同有关处室制订本预案,经批准后实施。实施后,监测应急处牵头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地震局各部门和各县(市)地震办要根据本预案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应急实施细则。
9.2奖惩
参加地震应急工作是全市地震系统每个职工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服从地震应急工作的需要和调配。对不服从指挥而贻误工作、玩忽职守、临危退缩者,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相关管理条例,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和政纪处分;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有特殊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9.3市人口密集地区
包括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福州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1月24日发布的《福州市地震系统地震应急预案》(榕震[200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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